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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條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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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8.11
~
10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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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保產字第 10302526211 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三、「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條修正草案如附 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1aw.fsc.g ov.tw/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34 (四)傳真:02–896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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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均能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獲得基本保障,特設置財團法人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下稱特別補償基金)。前主管機關財政部會同交通部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會銜發布「財團法 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迄今已歷經四次修正。本 次修正重點係為使特別補償基金有關資金運用存放於國內銀行之存款幣別更臻明確, 並強化特別補償基金外幣存款之風險控管機制及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更名暨依「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之規範修正相關條文 ,本辦法共計十四條,本次修正共計二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使特別補償基金有關資金運用存放於國內銀行之存款幣別更臻明確,爰將第七 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為「存放於國內銀行之新臺幣及外幣存款」,另考量外幣存 款具匯兌風險,爰於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外幣存款之限額及條件應報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以強化外幣存款資金運用之風險控管機制。另配合一百零 一年七月一日施行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業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作文字修正,另將「主管機關」修 正為「金管會」(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 二、配合「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中主要表報之規範, 將第十條第二項「主要財產目錄」修正為「淨值變動表」,以符規定(修正條文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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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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