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七條第二 項規定。 三、「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 明及條文對照表等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 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 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七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46。 (四)傳真:(02)8773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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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訂定發布 ,歷經四次修正,茲為配合我國將於一百零四年全面升級採用二○一三年版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以下簡稱 IFRSs)修訂 IFRSs 公報相關規定,並配合開放投資性不動產 後續衡量得採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及國內目前實施 IFRSs 情形檢討現行規定以 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並維持適度監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爰修 正本準則。 本次共計修正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制為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修正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爰增訂會計制度應配合合併 財務報告編製之需求訂定,並明定期貨結算機構應督導子公司配合辦理。(修正 條文第三條) 三、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有關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 或重分類財務報告之規定,修正援引之公報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有關重編財務報告標準,明定應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修正 條文第七條) 五、明定會計估計變動無須計算追溯調整之影響數,惟仍應遵循有關會計政策變動之 相關程序。(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明定期貨結算機構應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並就相關編製方式及內容予以規 範。(修正條文第九條) 七、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合併財務報表」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 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有關合併財務報告之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 「聯合協議」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一號「合資權益」,修正援引之公報號次 。(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條) 八、參酌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投資性不動產」規定,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 得採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刪除原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僅得採成本模式 之規定,並明定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及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 九、參考外界建議,列明「現金及約當現金」範圍;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 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金融工具:揭露」規定, 明定「應收帳款」之除列及揭露規定;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待出售非 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相關規定,明定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之規定;配 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聯合協議」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一號「合資 權益」並刪除合資權益得採比例合併法規定,修正「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相關規 定;考量無活絡市場報價之金融工具可能包括具債務性質者,爰將「無活絡市場 之債券投資」酌修為「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 二十三條) 十、考量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已明定企業本身信用風險惡化導致金 融負債之公允價值變動原則不得認列於損益,並得單獨提前適用此規定,為增加 負債表達之合理性,爰修正「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之衡量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一、考量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未明定「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應轉入保留盈餘,僅規定不得重分類至損益,爰明定期貨結算機構得自行選擇 其會計政策並應於附註中揭露;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企業合併」修 正非控制權益衡量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對其他個體之權益之揭 露」要求揭露重大非控制權益之資訊,新增非控制權益衡量及揭露之相關規定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投資性不動產」規定,考量不動產因用途改變 而轉列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於轉換時可能產生重估增值,爰調整 「其他綜合損益」及「其他權益」項目內容;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 務報表之表達」規定,明定「其他綜合損益」之表達方式及其他相關修正。(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 十二、配合法制作業,調整資產、負債、權益、損益等條文內容結構,並配合本次修 正調整相關條文援引之項、款、目次。(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 十三、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對確定福利計畫之揭露規定、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公允價值衡量」對公允價值資訊揭露規定,新增有關員 工福利、公允價值資訊,及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之揭露規定。(修正 條文第十七條) 十四、為增加資訊揭露之合理性,避免資訊重複揭露,修正相關附註揭露內容。(修 正條文第十九條) 十五、考量除控制及重大影響外,聯合控制亦屬實質關係人之範疇,爰酌予修正除外 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六、配合本次修正,調整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之內 容及格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條) 十七、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規定、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一百年二月十八日基秘字第四十六號函及相關問 答集、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及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七號「金融工具:揭露」規定,明定期中財務報告應額外揭露之重要資訊 。(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八、為加強員工福利相關資訊揭露並配合本次修正,修正有關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之揭露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十九、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聯合協議」將聯合協議區分為「聯合營運」 或「合資」分別適用不同之會計處理,爰增訂聯合協議之相關規定。(修正條 文第三十四條) 二十、明定本次配合 IFRSs 版本升級之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其餘 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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