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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公告日期: 103.07.28
預告日期: 103.08.02 ~ 103.08.08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30029228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七條第二
    項規定。
三、「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
    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
    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
    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七日內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55。
(四)傳真:(02)87734411。
容: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制定公布,歷
經十次修正,茲為配合我國將於一百零四年全面升級採用二○一三年版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以下簡稱 IFRSs)修訂 IFRSs  公報相關規定,並配合國內目前實施 IFRSs 
情形檢討現行規定以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並維持適度監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金管會)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共計修正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爰增訂會計制度應配合合併
    財務報告編製之需求訂定,並明定期貨商應督導子公司配合辦理。(修正條文第
    四條)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有關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
    或重分類財務報告之規定,修正援引之公報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期貨商於編製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考量監
    理一致及規範明確,爰明定他業兼營期貨業務編製獨立期貨部門財務報告應增加
    揭露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明定重編財務報告標準,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
    九條)
五、明定會計估計變動無須計算追溯調整之影響數,惟仍應遵循有關會計政策變動之
    相關程序;另考量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自願於法規調整施行當年度改變會計政策
    者,無法於變動前一年度申請金管會核准,明定其於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
    見、提報董事會通過及公告後,檢具相關資料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條文第十條
    )
六、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合併財務報表」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
    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有關合併財務報告之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
    「聯合協議」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一號「合資權益」,修正援引之公報號次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五條)
七、參考外界建議,列明「現金及約當現金」範圍;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
    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金融工具:揭露」規定,
    明定「應收帳款」之除列及揭露規定;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待出售非
    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相關規定,明定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之規定;配
    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聯合協議」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一號「合資
    權益」並刪除合資權益得採比例合併法規定,修正「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相關規
    定;考量無活絡市場報價之金融工具可能包括具債務性質者,爰將「無活絡市場
    之債券投資」酌修為「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
    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八、考量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已明定企業本身信用風險惡化導致金
    融負債之公允價值變動原則不得認列於損益,並得單獨提前適用此規定,為增加
    負債表達之合理性,爰修正「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之衡量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九、考量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未明定「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應
    轉入保留盈餘,僅規定不得重分類至損益,爰明定期貨商得自行選擇其會計政策
    並應於附註中揭露;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企業合併」修正非控制權益
    衡量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對其他個體之權益之揭露」要求揭露重
    大非控制權益之資訊,新增非控制權益衡量及揭露之相關規定;參考國際會計準
    則第四十號「投資性不動產」規定,考量不動產因用途改變而轉列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投資性不動產,於轉換時可能產生重估增值,爰調整「其他綜合損益」及「
    其他權益」項目內容;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相關規定
    ,明定「其他綜合損益」之表達方式。(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
    條、第十九條)
十、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對確定福利計畫之揭露規定、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第十三號「公允價值衡量」對公允價值資訊揭露規定,並考量國內產業
    特性及報表使用者需要,新增有關員工福利、公允價值資訊,及具重大影響之外
    幣資產與負債之揭露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十一、配合法制作業,調整資產、負債、權益、損益等條文內容結構,並配合本次修
      正調整相關條文援引之項、款、目次。(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
      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
十二、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聯合協議」將聯合協議區分為「聯合營運」
      或「合資」分別適用不同之會計處理,爰增訂聯合協議之相關規定。(修正條
      文第三十九條)
十三、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規定、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一百年二月十八日基秘字第四十六號函及相關問
      答集、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及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七號「金融工具:揭露」規定,明定期中財務報告應額外揭露之重要資訊
      。(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十四、考量除控制及重大影響外,聯合控制亦屬實質關係人之範疇,爰酌予修正除外
      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十五、明定本次配合 IFRSs  版本升級之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其餘
      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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