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七條第二 項規定。 三、「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 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 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 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七日內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55。 (四)傳真:(02)8773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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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八十年五月七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十 六次修正,茲為配合我國將於一百零四年全面升級採用二○一三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以下簡稱 IFRSs),爰參酌 IFRSs 公報相關增(修)訂規定,並就國內目前實 施 IFRSs 情形檢討現行規定,以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並維持適度監理,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共計修正二十二條條文,新增一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爰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第二條規定,增訂會計制度應配合合併財務報告編製之需求訂定,並明 定證券商應督導子公司配合辦理。(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配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有關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 或重分類財務報告之規定,爰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規定,修 正援引之公報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證券商於編製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考量監 理一致及規範明確,爰明定他業兼營證券業務編製獨立證券部門財務報告應增加 揭露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規定,明定會計估計變動無須計算追溯 調整之影響數,惟仍應遵循有關會計政策變動之相關程序;另考量於會計年度開 始日後自願於法規調整施行當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無法於變動前一年度申請金 管會核准,明定其於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提報董事會通過及公告後, 檢具相關資料報本會備查。(修正條文第十條) 五、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合併財務報表」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 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有關合併財務報告之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 「聯合協議」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一號「合資權益」,爰參酌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修正援引之公報號次。(修 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六、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列明「 現金及約當現金」範圍、明定「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之除列及揭露及分類 為「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之規定、修正「採用權益法之投資」相關規定及將「無 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酌修為「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修正條文第十 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七、考量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已明定企業本身信用風險惡化導致金 融負債之公允價值變動原則不得認列於損益,並得單獨提前適用此規定,為增加 負債表達之合理性,爰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條規定,修正「透 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之衡量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八、考量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未明定「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應 轉入保留盈餘,僅規定不得重分類至損益;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企業 合併」修正非控制權益衡量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對其他個體之權 益之揭露」要求揭露重大非控制權益之資訊;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投資 性不動產」規定,考量不動產因用途改變而轉列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 ,於轉換時可能產生重估增值;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 相關規定,爰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明定 證券商得自行選擇其會計政策並應於附註中揭露、新增非控制權益衡量及揭露之 相關規定、調整「其他綜合損益」及「其他權益」項目內容、明定「其他綜合損 益」之表達方式。(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九、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對確定福利計畫之揭露規定、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第十三號「公允價值衡量」對公允價值資訊揭露規定,並考量國內產業 特性及報表使用者需要,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五條規定,新增 有關員工福利、公允價值資訊,及具重大影響之外幣資產與負債之揭露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配合法制作業,調整資產、負債、權益、損益等條文內容結構,並配合本次修正 調整相關條文援引之項、款、目次。(修正條文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三十五 條) 十一、考量除控制及重大影響外,聯合控制亦屬實質關係人之範疇,爰參酌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規定,酌予修正除外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 條) 十二、考量國內產業特性及報表使用者需要,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會計政策、 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規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一百年二 月十八日基秘字第四十六號函及相關問答集、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 工具:認列與衡量」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金融工具:揭露」規定,爰 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條規定,明定期中財務報告應額外揭 露之重要資訊。(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十三、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聯合協議」將聯合協議區分為「聯合營運」 或「合資」分別適用不同之會計處理,爰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二十八條規定,增訂聯合協議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十四、明定本次配合 IFRSs 版本升級之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其餘 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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