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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修正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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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7.31
~
10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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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保產字第 10302523021 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 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1aw.fsc.gov.tw/la 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34 (四)傳真:02–896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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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項目之等級 、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 況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下稱給付標準)自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訂 定施行,迄今已歷經六次修正。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行政院衛生署納編至衛生 福利部)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修正,另參考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全面檢視修正給付標準,以強化對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保障。 本給付標準共計九條條文,本次修正三條,含第三條所附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 給付標準表」(下稱給付標準表),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福利部前身)將「全民健康保險緊急傷病自墊醫療費用 核退辦法」修正為「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行政院組織改造成 立「衛生福利部」(將行政院衛生署納編至衛生福利部),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修 正原第八十二條移列至第九十五條,修正相關條文,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二條 )。 二、依醫學常理及實務經驗,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障害狀態經治療 後達症狀固定所須期間不一致,爰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刪除,並將審定殘廢所需 治療期間於給付標準表中明定,以符實際;另給付標準表各障害項目之認定內容 ,除殘廢等級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外,尚包括障害狀態及審核基 準,爰併同修正。(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為符合醫學常理、實務經驗,及參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除於給付標準表審 核基準中,增訂審定各項殘廢障害項目之合理治療期間基本原則外,另增訂殘廢 等級給付項目,包括精神障害增列第 1-5 項、胸腹部臟器障害增列第 7-22 項 、第 7-23 項、第 7-24 項及第 7-25 項等,並修正審核基準之內容,俾資明確 ,並擴大對車禍受害人之保障。(修正第三條附表) 四、為明確保險人得要求受害人至合格醫院檢驗查證之情形,爰增訂相關規範,俾資 明確;另明定受害人支付之診斷書及檢驗查證之相關費用,由保險人負擔之。( 修正條文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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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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