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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條修正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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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7.31
~
10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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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保產字第 10302524751 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1aw.fsc.gov.tw/la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35 (四)傳真:02–896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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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由財政部、交通部會銜發布 ,期間分別於九十四年九月八日及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本次為符合實務需求並 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修正予以修正,其重點如次: 一、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向保險人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另保險公司基於計算保險費需要,有必要向專業機構查詢相關資料,因此現行實 務作業保險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係得向前揭專業機 構查詢相關資料,為求符合實務作業及明確,爰予以修正。(修正條文第二條) 。 二、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法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條文,於民國 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已由第八十二條移列為第九十五條,爰配合修正。(修正 條文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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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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