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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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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7.25
~
10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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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2630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 三、「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 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05;02-89689707 (四)傳真:02-8969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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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利業者有所遵循,本會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公告訂定「金融機 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茲應監察院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近年來 不乏有關保管箱之消費糾紛無法達成和解,進而消費者需依訴訟程序尋求保護之案例 ,要求就金融機構保管箱容易衍生之消費糾紛類型,檢討修正現行規範,爰為本應記 載事項之修正。本應記載事項原有十四點,本次計新增四點,修正十三點,修正後計 有十八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就保管箱租賃對價的明確性,增列租賃對價內容包括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並 規定出租人如收取保證金,其不得逾每期租金。(第一點) 二、有關出租人如擬調整租金費率應行通知方式,除以書面通知外,增列事先與承租 人約定之方式;明定租金費率之調整,出租人應於新費率生效日六十日前,於出 租人營業場所、網站公告新費率,且出租人如變更本契約其他約定事項,應事先 公告,並於契約到期三十日前通知。另配合實務作業,承租人逾期繳納租金、保 證金或押租金,其遲延利息之計算修正為依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加碼計算,且遲 延利息之計收,年息最多不得超過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一倍。(第三點) 三、為兼顧承租人權益之維護與犯罪偵查公益等目的之達成,有關出租人會同司法或 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規定,修正為原則應通知承租人,但有妨礙搜索 ,扣押等犯罪偵查作為之虞等特殊情況時,不在此限。(第六點) 四、明定保管箱鑰匙、門禁卡之持用、留存與保管。(第七點) 五、明定承租人終止契約於辦妥退租手續時,出租人應即無息退還溢付之租金、保證 金或押租金,使雙方法律關係明確。(第十二點) 六、明定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之事由及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之返還事宜。(第十三點 ) 七、為增加破封開箱作業程序之彈性,並確保程序之公正嚴謹,增列出租人得通知公 正第三人會同辦理,並得使用攝影、錄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記錄其過程。(第十四 點) 八、明定出租人、承租人與其聯絡人地址變更時之告知義務。(第十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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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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