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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之一、第二十八條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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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7.25
~
10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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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30024507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 三、旨揭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 「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七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234 (四)傳真:(02)87734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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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 經五次修正。本次為健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經營及強化自律機制,提升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內部管理之有效性,以減少違規與糾紛案件,爰修正本規則相關規定。本次 計修正二條,茲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增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者,應配置內部稽 核人員,以及規範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稽核報告內容,與未依規定配置內 部稽核人員之處置措施。(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二、修正本規則發布施行日期,對已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之證券投 資顧問事業給予六個月緩衝期限以配置內部稽核人員。(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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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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