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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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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7.23
~
10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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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1030027394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五十條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規定。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 「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 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七日內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31、27747112。 (四)傳真:(02)8773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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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四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 日發布施行後,配合國內經濟環境之變遷與證券商業務之開放,歷經五次修正。本次 為擴大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範圍,及與銀行業兼營信託業務之衡平 ,爰修正本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增列證券商得辦理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 合管理運用業務種類,對於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 之有價證券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應另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增訂經營該種業 務所應遵守之法規。另考量業者實務需求,刪除證券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 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 委託投資業務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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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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