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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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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7.23
~
10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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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1030027394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五十條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規定。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 「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 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七日內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331、27747112。 (四)傳真:(02)8773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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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自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後,期間配合相關法規修正及實務運作歷經六次 修正。本次為配合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 託投資業務,無需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許可以委任方式經營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爰修正本辦法,計修正三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應先經金管會許可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及第五條)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先申請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仍應檢附營業滿二 年,並具有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能力之相關證明文件,爰刪除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申請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無須檢附營業滿二年,並具有經營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能力之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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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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