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 三、「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 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law/),「法規草案 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098 (四)傳真:02–896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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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下稱本辦法)自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訂定發布後,歷 經九十九年、一百零一年、一百零二年三次修正。本次為明確課以保險業執行保險通 報機制之法定義務,以及因應要保人投保方式之多元化發展,部分投保方式未必經要 保人親自簽章始得確認其投保意願,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明定保險業訂定之內 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將保險通報機制納入核保程序及流程圖中,以及不得有未 確實審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及保險業招攬人員之簽章、簽署或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 機關認可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或填報內容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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