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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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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7.09
~
10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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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國字第10320002900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二項。 三、「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如附 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法 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82 (四)傳真:02-8969-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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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 發布後,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本次為利銀行確實掌握客戶之整體信用風險,強化銀行 風險控管,並協助客戶建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之使用觀念,爰增訂金融機構及 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相關事業,應向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報送衍生性金 融商品業務資料。(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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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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