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三、「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 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七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24。 (四)傳真:(02)87734152。
|
| 內容: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五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制定公布, 歷經十九次修正,茲為配合我國將於一百零四年全面升級採用二○一三年版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以下簡稱 IFRSs)修訂 IFRSs 公報相關規定,並配合國內目前實施 IFR Ss 情形檢討現行規定以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並維持適度監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共計修正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爰增訂會計制度應配合合併 財務報告編製之需求訂定,並明定發行人應督導子公司配合辦理。(修正條文第 二條)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有關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 或重分類財務報告之規定,修正援引之公報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明定會計估計變動無須計算追溯調整之影響數,惟仍應遵循有關會計政策變動之 相關程序。(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合併財務報表」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 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有關合併財務報告之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 「聯合協議」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一號「合資權益」,修正援引之公報號次 。(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四條) 五、參考外界建議,列明「現金及約當現金」範圍;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 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金融工具:揭露」規定, 明定「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之除列及揭露規定;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五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相關規定,明定分類為「待出售非流動資 產」之規定;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聯合協議」取代國際會計準則第 三十一號「合資權益」並刪除合資權益得採比例合併法規定,修正「採用權益法 之投資」相關規定;考量無活絡市場報價之金融工具可能包括具債務性質者,爰 將「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酌修為「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修正條 文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 六、考量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金融工具」已明定企業本身信用風險惡化導致金 融負債之公允價值變動原則不得認列於損益,並得單獨提前適用此規定,為增加 負債表達之合理性,爰修正「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之衡量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考量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未明定「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應 轉入保留盈餘,僅規定不得重分類至損益,爰明定企業得自行選擇其會計政策並 應於附註中揭露;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企業合併」修正非控制權益衡 量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對其他個體之權益之揭露」要求揭露重大 非控制權益之資訊,新增非控制權益衡量及揭露之相關規定;參考國際會計準則 第四十號「投資性不動產」規定,考量不動產因用途改變而轉列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投資性不動產,於轉換時可能產生重估增值,爰調整「其他綜合損益」及「其 他權益」項目內容;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相關規定, 明定「其他綜合損益」之表達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八、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員工福利」對確定福利計畫之揭露規定、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第十三號「公允價值衡量」對公允價值資訊揭露規定,並考量國內產業 特性及報表使用者需要,新增有關員工福利、公允價值資訊,及具重大影響之外 幣資產與負債之揭露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九、配合本次修正,調整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之內容 及格式。(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十、配合法制作業,調整資產、負債、權益、損益等條文內容結構,並配合本次修正 調整相關條文援引之項、款、目次。(修正條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 ) 十一、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聯合協議」將聯合協議區分為「聯合營運」 或「合資」分別適用不同之會計處理,爰增訂聯合協議之相關規定。(修正條 文第二十八條) 十二、考量國內產業特性及報表使用者需要,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會計政策、 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規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一百年二 月十八日基秘字第四十六號函及相關問答集、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金融 工具:認列與衡量」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金融工具:揭露」規定,明 定期中財務報告應額外揭露之重要資訊。(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十三、為加強員工福利相關資訊揭露並配合本次修正,修正有關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之揭露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十四、考量除控制及重大影響外,聯合控制亦屬實質關係人之範疇,爰酌予修正除外 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五、明定本次配合 IFRSs 版本升級之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其餘 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另配合法制作業,修正有關非上市(櫃)或興櫃之公開發 行公司未自願提前採用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之過渡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 條、第三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