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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103.07.03
預告日期: 103.07.09 ~ 103.07.15
發文字號: 金管證審字第1030026028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會計師法第十一條規定。
三、旨揭法規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
    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
    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431。
(四)傳真:(02)87734152。
容: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發布施行後
,歷經五次修正,本次共修正四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開放會計師對投資性不動產估價報告合
    理性出具複核意見及我國自一百零四年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報導準則(IFRSs )
    由 2010 年版升級至 2013 年版修訂相關規範,增訂簽證會計師應取得其他會計
    師投資性不動產估價報告之複核意見、應收票據及帳款之除列、合資權益之會計
    處理、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之損益認列等相關查核程序。
    (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二、為強化外國公司財務報告之品質,增訂會計師查核外國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
    櫃外國公司財務報表之相關規範及查核程序。(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
    條之二)
三、配合我國全面升級採用 IFRSs  版本推動架構,會計師應自查核一百零四會計年
    度財務報告起適用本次修正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款及第十三款規範,至
    其他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施行,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
    第二十九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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