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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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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6.25
~
10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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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4141 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六條。 三、「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 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 」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074 (四)傳真:02–8969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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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修正草案 總說明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係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 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授權訂定,於九十七年一月九日訂定發布施行,最近一次係於九十 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 為使保險業之資金運用更具彈性,並落實金融監理之差異化管理精神,爰修正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並增列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保險業適用以自行結算之數額計算其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之條件及 應遵循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二、增列保險業停止適用以自行結算之數額計算其資金、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之條 件及應遵循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 三、增列保險業以自行結算之數額計算者,因配合會計師簽證或核閱或主管機關認定 之數額進行調整,致發生調整後數額計算之各項資金運用有逾限情事,其逾限情 事視為投資因素所致;另保險業因停止適用自行結算之數額計算,回復以第二十 四條除書規定以外規範作為計算基準,致發生調整後數額計算之各項資金運用有 逾限情事,其逾限情事視為非投資因素所致(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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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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