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修正「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3.06.18
預告日期: 103.06.24 ~ 103.06.30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218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
三、「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
    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
    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43
(四)傳真:02-89691357
容: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健全信用卡市場之發展及保障持卡人權益,財政部前於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依據銀
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訂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至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共經六次
修正,並已修正名稱為「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鑑於現行實務上,信用卡發卡
機構經核准辦理雙幣信用卡業務時,發卡機構對持卡人國外刷卡交易款項係以與持卡
人約定之外幣金額收取,同時帳單揭露內容亦需包括該約定外幣金額及折算約定外幣
日期,爰本次針對前開雙幣信用卡作業模式,修正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有關信用
卡發卡機構通知持卡人之帳單揭露事項。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