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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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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6.24
~
10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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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2180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 三、「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 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 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43 (四)傳真:02-8969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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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健全信用卡市場之發展及保障持卡人權益,財政部前於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依據銀 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訂定「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至一百零三年一月七日共經六次 修正,並已修正名稱為「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鑑於現行實務上,信用卡發卡 機構經核准辦理雙幣信用卡業務時,發卡機構對持卡人國外刷卡交易款項係以與持卡 人約定之外幣金額收取,同時帳單揭露內容亦需包括該約定外幣金額及折算約定外幣 日期,爰本次針對前開雙幣信用卡作業模式,修正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有關信用 卡發卡機構通知持卡人之帳單揭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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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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