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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點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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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6.18
~
10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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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合字第10300141150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 三、「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 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 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05;02-89689711 (四)傳真:02-8969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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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配合本會雙幣信用卡政策,發卡機構可提供持卡人以外幣結付信用卡消費帳款,爰修 正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八點,增列約定結付外幣相關文字,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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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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