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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規定」。

公告日期: 103.06.06
預告日期: 103.06.12 ~ 103.06.18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30014712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三、「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
    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60
(四)傳真:02-89691357
容: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票券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總餘額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自九十
年十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二次修正。鑒於審酌適度放寬票券金融公司辦理保
證背書業務倍數,將有助於提昇票券金融公司資產配置彈性,增加初級市場短期票券
發行之保證能量及次級市場交易籌碼,爰修正本規定第二點並刪除第四點規定,其修
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在百分之十三以上者,其辦理保證
    背書倍數上限為不得超過淨值五點五倍(修正本規定第二點)。
二、第四點相關調整期規定已屆期,爰配合本次修正予以刪除。(刪除本規定第四點
    )。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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