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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103.06.06
預告日期: 103.06.12 ~ 103.06.18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30022284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
    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
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
    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
    址:http://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 7  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427
(四)傳真:(02)87734382
容: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授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訂定之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六
次修正。本次為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得募集發行槓桿型 ETF
及反向型 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買回價格得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明定以基金買回當日或次一營業日之淨資產價計算及基金應編具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
度財務報告,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增訂一條、修正三條,共計四條,修正要點如
下:
一、考量已放寬投信事業運用槓桿型 ETF  及反向型 ETF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風險
    暴露比率上限,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百分之一百一
    十。爰明定投信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其運用槓桿型 ETF  及反向型 ETF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比率,不適用得向金管會申請不受公告比率限制。(修
    正條文第九條)
二、明定槓桿型 ETF  及反向型 ETF  之基金名稱應明確顯示所追蹤標的指數之單日
    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放寬槓桿型 ETF  及反向型 ETF  得投資於基金受益
    憑證之上限為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之一)
三、放寬基金買回價格得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明定以基金買回當日或次一營業日之淨
    資產價計算。(修正條文第七十條)
四、為符國際作法及參酌國際基金評等機構建議,明定基金應編具經會計師核閱之半
    年度財務報告。(修正條文第七十六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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