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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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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6.04
~
10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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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保綜字第10302565202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 三、「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 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 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70 (四)傳真:02-8969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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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總說明 有鑑於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主要業務為招攬或洽訂保險商品,相關通路已成市場 招攬之主力,其行為攸關消費者權益,為強化中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 健全業務經營,實有必要建立嚴密之內部控制制度,作為其管理階層自我檢測稽核體 系之重要依據,爰修正本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本次修正共五條,刪除一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達更多保經代業者公司治理健全經營,進而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目的,將年度營 業收入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之公司,納為本辦法應實施內控 內稽制度之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考量規模差異,明定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保經代公司聘任之稽核人員 得不隸屬董事會並得兼任公司其他職位,但不得辦理稽核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或利 益衝突案件。(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增訂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保經代公司得免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 度查核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十四條) 四、配合新增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免依本辦法辦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 一條) 五、原訂緩衝時間已屆期,爰予刪除緩衝時間之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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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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