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三、「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 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 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30 (四)傳真:02-8969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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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草案總說明 為規範銀行對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授信,防範銀行利害關係人利用職務之便,承作不當 授信,致損害存款大眾權益及影響銀行健全經營,依據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授權 ,並參照財政部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台財融字第八二一一五三八五九號函規定,訂 定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共計六條,要點如下: 一、明定銀行對利害關係人授信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者, 應提董事會重度決議。(草案第二條)。 二、明定銀行對利害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規定 。(草案第三條) 三、明定本辦法淨值之計算方法。(草案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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