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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公告日期: 103.05.19
預告日期: 103.05.22 ~ 103.05.29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284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三項
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
    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 /法規
    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36
(四)傳真:02-89691352
容: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存款帳戶及其疑
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以金
管銀(一)字第○九五一○○○一六四○號令發布施行,並於九十五年七月六日、九
十九年十二月九日及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修正。
本辦法施行以來,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間過長、警示帳戶開戶人無法開立薪資轉帳戶以
外之存款帳戶和配合警示帳戶而設定之衍生管制帳戶僅得臨櫃交易等限制措施,造成
民眾不便,進而影響其權益。為兼顧防杜不法與限制人民權利間之平衡,並考量利用
存款帳戶詐騙之案件數已逐漸下降,宜適度放寬上開規範,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
計十一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第一類帳戶中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戶,並重新分類。(修正條文第
    四條、第五條)
二、配合立法院要求全面無條件解凍靜止戶,將靜止戶依其性質再予分類。(修正條
    文第四條)
三、縮短警示帳戶之限制期間,並限制延長次數。(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增訂銀行辦理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發還如有聯絡不到開戶人時之處理方式。(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為不影響有資金需求之警示帳戶開戶人向銀行申辦貸款及依其他法律得開立帳戶
    者之權益,增訂警示期間仍得開立帳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警示解除後該帳戶之風險控管措施回歸由銀行自行決定,採取適當之管理,爰刪
    除銀行須對曾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而已解除者之加強風險管理之規定。(修正條文
    第十五條)
七、考量第九條第一項警示帳戶期限縮短後,需清查及調整警示帳戶通報系統修改相
    關事宜,將第九條第一項施行日期訂自一百零○年○月○日施行。(修正條文第
    二十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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