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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三、八、十三至十六、三十三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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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5.22
~
10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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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發字第1030014530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三、旨揭準則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附表對照表詳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 址: http://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 7 日內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76。 (四)傳真:(02)8773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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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三、八、十三至十六、三十三修 正草案總說明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七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發 布施行後,曾歷經二十八次修正,茲為協助興櫃股票公司對外資金募集、擴大專業板 債券市場之投資人範圍、放寬現行限制投資人行使公司債之轉(交)換或認股權利期 間及簡化募資書件等,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共計修正九條條文及七個附表,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興櫃公司為壯大營運規模,尚有外部資金挹注需求,為利興櫃股票合理價格 形成,並協助興櫃股票公司對外募集資金,爰放寬興櫃股票公司現金增資案件得 對外公開承銷,並配合修正相關附表。(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及附表三、附表八) 二、為擴大專業板債券市場之投資人範圍並多元化國內專業客戶之資產配置,爰將專 業板債券之參與對象範圍由現行僅限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擴及至符合一定財力或 專業能力法人或自然人,並配合修正銷售對象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十 條、第二十二條及附表十三至附表十六) 三、考量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轉(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等 均已採無實體發行,尚不影響辦理公司債到期時還本付息相關作業,爰修正放寬 於到期前十日限制投資人行使轉(交)換或認股權利,以增進投資人轉(交)換 或認股權利。(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 四、為強化專家職能及提升行政效率,對於無償配發新股案件,刪除檢附基本資料表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等書件,並由專家就該等書件予以複核及據以表 示意見。(修正附表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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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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