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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條文。
公告日期: |
09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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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09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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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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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證審字第0980070787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二項 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 三、旨揭處理準則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 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 7 日內向本 會證券期貨局陳述(請以電子檔案寄至 guo@sfb.gov.tw) ,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298。 (四)傳真:(02)87734167。 (五)電子信箱:guo@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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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九十二 年一月二十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九十五年及九十六年修正部分條文,本次修正主要係 配合本會所轄各事業內控制度規範原則一致性考量,並參酌美國 COSO 委員會(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於二○○ 四年頒訂「企業風險管理-整體架構」、二○○六年頒訂「財務報導的內部控制-較 小型公開發行公司指引」,以及國際內部稽核執業準則等內容修正本準則。本次修正 十三條,新增四條,修正要點如次: 一、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納入本準則規範,爰增訂該事業之法源依據及適用 對象,並酌修部分文字。(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關於內部控制之五大組成要素,其中「風險評估」乙項,參酌 COSO 委員會二○ ○四年「企業風險管理-整體架構」及日本 J-SOX 修正為「風險評估與回應」 ,其餘四大要素維持不變。另五大要素每一要素之內涵,則參酌 COSO 委員會二 ○○四年及二○○六年報告,予以增修訂。(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為落實金融檢查制度及加強股票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事業防範內線交 易,爰增訂應建立「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及「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之控制作 業;另鑑於無論是否已公開發行之投信投顧業者均應訂定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控制作業及稽核項目,故增列主管機關指定之各服務事業亦應依規定辦理。(修 正條文第八條及第十三條) 四、為落實事業營運風險之控管,增訂各事業應建立適當之風險管理機制。(修正條 文第八條之一) 五、為強化內部稽核單位功能,增訂稽核主管應具備之職能及內部稽核單位人事任用 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六、為強化內部稽核人員職責及不得有不當意圖之行為,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 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四條規定,增訂內部稽核人員執業時,除應注意利益迴避 、避免背信外,並應迴避對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等相關規 範;另明定稽核人員至少「按季」完成內控缺失追蹤報告並提報董事會,及增訂 如內部稽核人員對重大內控缺失事項所提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之處理程序。(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七、為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之申報各項內部稽核作業、內控控制制度聲明書及建立法令遵循制度,爰將該事 業納入相關條文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 八、為強化內部稽核人員之責任,增訂內部稽核主管違法之處罰規定及對於重大內控 缺失隱匿未予揭露,而肇致重大弊端時,事業應科予相關人員之失職責任加以規 範。(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之二條) 九、為強化金融檢查之保密性,增訂事業對金融檢查報告保密之責任。(修正條文第 三十一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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