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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修正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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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5.02
~
10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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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3811 號
公告 |
| 依據: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 三、「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 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 」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96 (四)傳真:02-8969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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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 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係依據保 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施 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 為引導保險業積極參與行政院推動之各項公共建設投資,並持續擴大保險業之資金運 用管道,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殯葬設施改列為保險業得從事專案運用項目之投資標的(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 三條)。 二、增列社會住宅及老人住宅為保險業得從事之公共投資標的(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提高保險業對於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列公共投資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之同 一對象投資限額至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五(修正條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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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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