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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信用合作社兼營信託業務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

公告日期: 103.03.28
預告日期: 103.04.02 ~ 103.04.08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038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信託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三、「信用合作社兼營信託業務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載於「
    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
    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32
(四)傳真:02-89691356
容:
信用合作社兼營信託業務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草案總說明
因應信用合作社兼營信託業務,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
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爰依據信託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信
用合作社兼營信託業務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本公告事項總計三點,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信用合作社兼營信託業務賠償準備金提存標準及最低提存金額。(公告事項
    第一點)
二、明定信用合作社賠償準備金以政府債券方式繳存之計價方式。另債券若有市價大
    幅滑落等情事,致準備金提存金額顯不相當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信用合作社補
    足準備金。(公告事項第二點及第三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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