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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信用合作社兼營信託業務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
| 公告日期: |
10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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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4.02
~
10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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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0383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信託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三、「信用合作社兼營信託業務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載於「 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 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32 (四)傳真:02-8969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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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信用合作社兼營信託業務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草案總說明 因應信用合作社兼營信託業務,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 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爰依據信託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信 用合作社兼營信託業務賠償準備金提存額度。本公告事項總計三點,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信用合作社兼營信託業務賠償準備金提存標準及最低提存金額。(公告事項 第一點) 二、明定信用合作社賠償準備金以政府債券方式繳存之計價方式。另債券若有市價大 幅滑落等情事,致準備金提存金額顯不相當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信用合作社補 足準備金。(公告事項第二點及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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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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