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草案預告
-
歷史法規草案
- 法規草案內容
預告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3.25
|
| 預告日期: |
103.03.29
~
103.04.07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審字第1030009998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三、「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 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 ://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 日內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24。 (四)傳真:(02)87734152。
|
| 內容: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五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 十八次修正。本次為配合開放企業持有投資性不動產續後衡量得採公允價值模式,考量投 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之評估,涉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與不動產估價之專業,為擴大財務報 告中專家意見採用之範圍,以提供企業多種選擇,爰修正本準則第九條,增訂會計師對發 行人委外估價或自行估價之合理性出具複核意見之規定。另為確保會計師執行複核之品質 ,爰明定會計師辦理不動產估價複核業務應具備之積極資格及消極資格條件,及承接不動 產估價報告複核業務前應評估之事項、執行複核時應遵循之複核程序及複核報告之內容。
|
| 圖表附件: |
|
發表建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