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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103.03.18
預告日期: 103.03.25 ~ 103.03.31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30008221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六十
    條第二項規定。
三、旨揭法規條文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
    .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七日內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55
(四)傳真:(02)87734411
容: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七年二月
十九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一次修正。本次為因應國際金融情勢發展,降低對信用評等
機構之依賴度,爰修正本辦法,計修正四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降低對信用評等機構之依賴度,將有關證券商申請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
    款項業務資格須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之規定,改以一定之財務條件替代之,復參酌
    證券商申辦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有價證券借貸等業務,均以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作
    為停止業務之標準,刪除有關證券商信用評等未達規定等級者,停止其辦理客戶
    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配合上開有關證券商申請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之資格條件須符合
    一定信用評等規定之修正,刪除有關操作辦法應包括證券商信用評等申報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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