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與第四項、第五十 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三 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六十二條第六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二 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九十五條規定。 三、旨揭法規條文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 .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七日內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260 (四)傳真:(02)8773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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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訂定發布後, 歷經四次修正。本次為因應國際金融情勢發展,降低對信用評等機構之依賴度,爰修 正本規則第七條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營業保證金之保管銀行所應符合資格條件之規 定,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發布令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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