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六次修 正。本次主要為因應國際金融情勢發展,降低對信用評等機構之依賴度,爰修正本辦 法,計修正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業經公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組織法」,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爰修正主管機關名稱。(修正條文 第二條) 二、查受理存放總代理人營業保證金之保管銀行,除本國銀行(含外國銀行在我國境 內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子公司)外,尚包括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之分公司,其中 擔任總代理人營業保證金保管機構之本國銀行,係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金管會)直接監理之金融機構,其資產品質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適足,應以 該本國銀行是否符合金管會相關規定作為評估標準,爰修正上開保管銀行所應符 合資格條件之規定,由金管會另發布令予以規範。(修正條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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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訂定發布後,歷經六次修 正。本次主要為因應國際金融情勢發展,降低對信用評等機構之依賴度,爰修正本辦 法,計修正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業經公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組織法」,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爰修正主管機關名稱。(修正條文 第二條) 二、查受理存放總代理人營業保證金之保管銀行,除本國銀行(含外國銀行在我國境 內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子公司)外,尚包括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之分公司,其中 擔任總代理人營業保證金保管機構之本國銀行,係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金管會)直接監理之金融機構,其資產品質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適足,應以 該本國銀行是否符合金管會相關規定作為評估標準,爰修正上開保管銀行所應符 合資格條件之規定,由金管會另發布令予以規範。(修正條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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