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草案預告
-
歷史法規草案
- 法規草案內容
預告修正「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九條、第二十三條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3.18
|
| 預告日期: |
103.03.25
~
103.03.31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10300082212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六十 條第二項規定。 三、旨揭法規條文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 .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七日內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55 (四)傳真:(02)87734411
|
| 內容: |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九條、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訂定 發布後,配合國內證券市場變化與權證業務發展,歷經十次修正。本次為因應國際金 融情勢發展,降低對信用評等機構之依賴度,爰修正本準則,計修正三條,修正要點 如下: 一、為降低對信用評等機構之依賴度,將有關本國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資 格應取得信用評等之規定,改以一定之財務條件替代之。(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配合上開本國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條件之修正,復參酌證券商申 辦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有價證券借貸等業務,均以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作為停止業 務之標準,刪除有關發行人之信用評等未達規定等級者,停止其發行國內及海外 認購(售)權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二十三條)
|
| 圖表附件: |
|
發表建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