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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十六條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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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3.25
~
10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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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期字第1030008221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五項、第八十條第四項、第八十 二條第三項、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一條及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三、旨揭法規條文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 .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七日內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219 (四)傳真:(02)87734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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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訂定發布後,歷經 三次修正。本次主要為因應國際金融情勢發展,降低對信用評等機構之依賴度,爰修 正本規則,計修正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查受理存放期貨顧問事業營業保證金之保管銀行,除本國銀行(含外國銀行在我 國境內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子公司)外,尚包括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之分公司, 其中擔任期貨顧問事業營業保證金保管機構之本國銀行,係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直接監理之金融機構,其資產品質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適 足,應以該本國銀行是否符合金管會相關規定作為評估標準,爰修正上開保管銀 行所應符合資格條件之規定,由金管會另發布令予以規範。(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為期本規則之用語一致,將「本會」修正為「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二十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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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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