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訂定發布後,歷經 一次修正。本次為因應國際金融情勢發展,降低對信用評等機構之依賴度,爰修正本 標準第十一條有關期貨經理事業設置保證金之保管銀行所應符合資格條件之規定,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發布令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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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訂定發布後,歷經 一次修正。本次為因應國際金融情勢發展,降低對信用評等機構之依賴度,爰修正本 標準第十一條有關期貨經理事業設置保證金之保管銀行所應符合資格條件之規定,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發布令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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