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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草案。
| 公告日期: |
10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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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日期: |
103.03.25
~
10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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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金管證券字第10300082212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六十 條第二項規定。 三、旨揭法規條文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 .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七日內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55 (四)傳真:(02)8773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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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 訂定發布。本次為因應國際金融情勢發展,降低對信用評等機構之依賴度,爰修正本 規則第二十一條有關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保證金之保管銀行所應符合資格條件之規定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發布令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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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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