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五項、第八十條第四項、第八十 二條第三項、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一條及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三、旨揭法規條文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 .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七日內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219 (四)傳真:(02)87734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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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二 次修正。本次為因應國際金融情勢發展,降低對信用評等機構之依賴度,爰修正本標 準第十五條有關期貨信託事業設置保證金之保管銀行所應符合資格條件之規定,由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發布令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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