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草案預告
-
歷史法規草案
- 法規草案內容
預告修正「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公告日期: |
099.01.06
|
預告日期: |
099.01.06
~
099.01.18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913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準用第十五條第三項 。 三、「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 .gov.tw ),「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72 (四)傳真:02-89691357 (五)電子郵件:banking04@banking.gov.tw
|
內容: |
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 草案總說明 「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前經財政部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茲為配合不動產 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將開發型不動產 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納為不動產證券化標的,並增訂發起人、安排機構之定義,及投資 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致善意相對人受有損害時,發起人及其負 責人等之連帶賠償責任,爰修正本準則。本次計修正三條、新增二條,修正重點如下 : 一、明定投資說明書之編製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如有時之應負責人員,及投 資說明書封面(底)應刊載之重要內容。(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對發起人及安排機構之資訊揭露。(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 三、增訂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記載其投資計畫概況,並應揭露涉及開發型不動產或 不動產相關權利之資訊。(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 四、增訂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財產涉及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計畫者之應 揭露資訊。(修正條文第五條)
|
圖表附件: |
|
發表建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