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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草案。
公告日期: |
10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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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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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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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銀外字第1025000389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三、「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修 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 /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99 (四)傳真:02-8969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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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修正草案總 說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第 四項規定,訂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以下稱本 辦法),於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以金管銀(五)字第○九五○○三八六二○○號令發 布施行,並於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其中第十八條第四項明定本國銀行不得將消 費金融業務相關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等事項委託至境外辦理。 為配合我國積極與其他國家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暨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議與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等國際區域整合之重大政策,爰參考各國規範並衡酌銀行實務 情形,在強化資訊安全風險管理、確保消費者權益保障及主管機關監理權限不受影響 之原則下,檢討修正本辦法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俾建立與國際接軌之法制環境 ,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本國銀行得將消費金融業務相關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等事項委 託至境外辦理所須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應檢具之書件內容。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二、增訂本國銀行將消費金融業務相關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等事項委託 至境外辦理之跨境委外風險管理機制。(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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