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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第二點、第五點草案。

公告日期: 103.03.13
預告日期: 103.03.19 ~ 103.03.25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30003761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三、「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草案如附件。本
    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801
(四)傳真:02-89691358
容:
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有效督促在我國設立之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於利用海外母集團調節資金之際
,仍能兼顧風險分散,前參考澳洲主管機關作法,於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外國銀
行子銀行合格資產規定」部分條文,並將規定名稱修正為「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
合格資產規定」。
隨著我國金融開放及經濟發展,我國企業對跨國金融服務需求與日俱增,其全球資金
收付多以具全球網絡之國際性銀行為其往來首選,為使外國金融機構於面臨客戶鉅額
資金進出所致對海外母集團之淨資產餘額波動過大時,具彈性因應與管理之空間,並
仍可避免風險過度集中,爰修正第二點並刪除第五點規定,重點如下:
一、將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子銀行併計該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行,對海外母集團之淨資
    產餘額,以「每月日平均餘額」不得超過在臺子銀行前一年度決算後淨值之百分
    之五十控管,並增訂每日之上揭淨資產餘額不得超過該在臺子行前一年度決算後
    淨值之百分之一百。(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第五點原相關調整期規定已屆期,爰配合本次修法予以刪除。(刪除規定第五點
    )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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