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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103.03.17
預告日期: 103.03.17 ~ 103.03.24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1492 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
三、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
    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185
(四)傳真:02–89691322
容: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
修正發布。本次主要為配合推動促進國內債券市場發展,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管道,
及強化保險業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效益及監理,並持續以審慎循序方式開放
保險業從事大陸地區相關有價證券之運用,爰修正本辦法。本次共計修正四條,增訂
二條,合計增修條文共六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推動促進國內債券市場發展,及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管道,增列保險業資金
    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包括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
    或債權憑證,並明定相關投資條件及限額規範。(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十條)
二、為提高保險業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作業彈性及資訊透明度,增訂下列規
    定:
(一)增列保險業得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並以貸款提供該事業所需資
      金方式,或得經由信託方式,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並應定期揭露相關
      投資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一)。
(二)明定保險業經由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應遵
      循規範,及以貸款方式提供該事業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所需資金之應符
      合程序、貸款條件、限額及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應檢送之書件等,並規定主管
      機關或其委託之適當機構或人員,得對該事業之財業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
      核,以及保險業應訂定對該事業必要之內部控制作業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一
      條之二)
(三)明定保險業經由信託方式,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應遵循規範,包括受
      託機構應符合之條件及保險業與受託機構簽訂之信託契約應包含項目、保險業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應檢送之書件及應每年檢具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等。(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之三)
三、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但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投資大陸地區
    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經主管機關核准
    投資大陸地區集中市場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掛牌上市之
    證券投資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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