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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草案。

公告日期: 103.03.17
預告日期: 103.03.17 ~ 103.03.24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 10302562032 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四項。
三、旨揭修正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
    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70
(四)傳真:02–89691321
容: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最近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及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
部分條文。今為加強保險公證人之管理、因應市場實務需要及國外投資需求,修正相
關人員之消極資格及積極資格,增訂國外投資規定,並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
定及任用人員之實務作業,酌作相關文字修正,爰修正本管理規則條文。
本次修正共三十六條,新增二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保險公證人或充任公證人公司負責人之消極資格。(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增訂應設置專任總經理及修正總經理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十條)
三、增列保險公證人公司之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業務有關之副總
    經理、分公司負責人或其職責相當之人之積極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增訂保險公證人對主管機關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之應辦理事宜。(修正條文
    第三十二條)
五、增訂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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