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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十條附表三及附表四。
公告日期: |
10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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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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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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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067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託業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 三、「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十條附表三 及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 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論壇 」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65 (四)傳真:02-8969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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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十條附表三及附表四 修正草案總說明 信託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公布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依據信託業法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授權訂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 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於九十七年八月五日 公布施行,嗣後歷經三次修正。鑑於證券商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債券及外國 證券化商品相關信用評等規範已於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放寬,為維持信託業與他業衡 平競爭,並提供專業投資人以信託方式投資該等商品更多元選擇,爰配合修正本辦法 第十條附表三及附表四之信用評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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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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