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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3.03.06
預告日期: 103.03.12 ~ 103.03.18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077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
三、「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
    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
    ://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33
(四)傳真:02-89691356
容: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原為財
政部八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訂頒「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為
符法制作業,爰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之授權,於
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訂定本標準,並增訂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之授信限額,採差異
化管理方式,亦即對守法性佳且財務體質較佳之信用合作社,規定較高之授信最高限
額。為兼顧信用合作社之風險承擔能力及實務需要,修正擴大差異化管理方式之適用
範圍及於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調高部分條文之授信最高限額,並增訂以核算基數
之一定比率為單一授信限額標準之規定。本次共計修正六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信用合作社對同一關係人授信亦採差異化管理之方式,即對於守法性佳且財
    務體質較佳之信用合作社,規定較高之授信最高限額。(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調高信用合作社對同一營利法人及同一關係人之授信最高限額。(修正條文第二
    條及第三條)
三、增訂信用合作社淨值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且符合守法性及財務體質佳等條件
    者,得採以核算基數之一定比率為授信限額標準。(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訂以本社活期存款為擔保品之授信得不計入本標準之授信限額。(修正條文第
    六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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