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草案預告
-
歷史法規草案
- 法規草案內容
預告修正「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
103.03.06
|
預告日期: |
103.03.12
~
103.03.18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合字第10330000770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 三、「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 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 ://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733 (四)傳真:02-89691356
|
內容: |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原為財 政部八十三年六月十四日訂頒「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為 符法制作業,爰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之授權,於 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訂定本標準,並增訂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之授信限額,採差異 化管理方式,亦即對守法性佳且財務體質較佳之信用合作社,規定較高之授信最高限 額。為兼顧信用合作社之風險承擔能力及實務需要,修正擴大差異化管理方式之適用 範圍及於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調高部分條文之授信最高限額,並增訂以核算基數 之一定比率為單一授信限額標準之規定。本次共計修正六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信用合作社對同一關係人授信亦採差異化管理之方式,即對於守法性佳且財 務體質較佳之信用合作社,規定較高之授信最高限額。(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調高信用合作社對同一營利法人及同一關係人之授信最高限額。(修正條文第二 條及第三條) 三、增訂信用合作社淨值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且符合守法性及財務體質佳等條件 者,得採以核算基數之一定比率為授信限額標準。(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增訂以本社活期存款為擔保品之授信得不計入本標準之授信限額。(修正條文第 六條)
|
圖表附件: |
|
發表建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