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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八條草案。
公告日期: |
10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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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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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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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證期字第1030006423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及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六十一條規定。 三、「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 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發行人發行認購( 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八條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三條 、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 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 .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七日內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二)地址:台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15。 (四)傳真:(02)8773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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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證券交易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 準則)自八十九年發布施行後,配合國內證券市場變化與權證業務發展,歷經十次修 正。本次為配合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開放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於我國證券交易 市場上市(櫃)交易,爰比照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規 定,修正本準則第八條,增訂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得為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 證之連結標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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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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