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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
10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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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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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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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證期字第1030006423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四條第二項及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六十一條規定。 三、「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 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發行人發行認購( 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八條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三條 、第五條、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 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 .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 起七日內於「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二)地址:台北市新生南路 1 段 85 號。 (三)電話:(02)27747115。 (四)傳真:(02)8773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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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 明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 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一次修正。本次為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爰修正本辦法,共計修正四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封面應增加標明「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文字。(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因應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之修正,增訂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公 開說明書於「期貨信託基金交易及投資」項目配合揭露之風險監控措施。(修正 條文第十四條) 三、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之「期貨信託基金之資訊揭露」應記載事項 ,應增加記載投資人取得最新基金資訊及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修正條文第二 十條) 四、按季更新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於「期貨信託基金運用狀況 」中增加揭露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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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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