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 三、「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 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 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748 (四)傳真:02–8969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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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草案總說明 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 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 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現行人身保險業及財產保險業之安定基金提撥比率, 係依財政部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台財保字第○九一○七五○八四九號函規定,分別按 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及千分之二提撥。 考量保險安定機制係為維護及發揮金融安全網之功能,自九十一年以來,保險市場經 營風險已存在顯著改變,經檢討當前保險業經營風險對金融安全網之影響等因素,以 及差別提撥率之實施,長期而言較符合差異化管理之精神,應能有效引導業者降低經 營風險,並建立良好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爰擬具「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 金差別提撥率計提標準」草案。本標準草案共計八條,重點如下: 一、明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應以總保險費收入 為基礎,並按「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等二風險指標核算之 差別提撥率計提,並明定差別提撥率之核算方式。(草案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明定保險安定基金風險指標之核算、資料保密暨異議處理方式、提撥率等級之通 知暨繳納方式、本標準實施所需填報相關表格之訂定方式等作業規範。(草案第 四條至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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