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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9 條條文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
10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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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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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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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40262 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六項。 三、「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 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law/),「法規草案 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283 (四)傳真:02–896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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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投資型保險自九十年七月九日保險法修正公布施行後正式開辦,為建立投資型保險契 約專設帳簿之投資相關規範,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五項 授權發布「投資型保險商品管理規則」,以利保險業遵循;嗣後為健全投資型保險之 發展,並應外幣保險商品設計之需求,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再次修正並將名稱修正為「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前後共歷經三次修正。 為促使保險公司經營階層重視消費者權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已引用申訴綜合評 分值作為行政監理之參考,因本辦法申訴案件綜合評分值組成因子為「申訴率」、「 理賠申訴率」及「處理天數」等,考量「申訴率」包括「非理賠申訴率」及「理賠申 訴率」,為避免受理保戶申訴案件之綜合評分值重複計算「理賠申訴率」,爰將本辦 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申訴率」修正為「非理賠申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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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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