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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公告日期: 099.01.05
預告日期: 099.01.05 ~ 099.01.15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630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
三、「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
    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 ),「法規資訊/法規預告」網頁
    。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7  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26
(四)傳真:02-89681352
(五)電子郵件:banking01@banking.gov.tw
容: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草案總說明
為使銀行之資金合理配置,避免風險性資產集中於單一或少數客戶,以落實銀行大額
曝險管理,依據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授權,並參照九十年四月十日台財融(
一)字第九○九○三四八○號令「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
限額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共計七條,重點如下:
一、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草案第二條)
二、審諸目前產業發展趨勢,國內大企業為提升其於全球市場之市佔率及增加競爭力
    ,多朝整併方向發展。因大企業之資本支出及營運週轉金需要大量資金,若係於
    整併前以銀行授信取得,在原授信契約到期後,銀行重新核予額度時,受限於第
    二條限額之規定,將因額度減縮產生資金缺口。考量整併前後銀行曝險並未增加
    ,為企業繼續經營發展之需求,有給予屆期之原授信額度一定調整期間之必要。
    爰明定公司因合併、收購或分割致銀行對其授信額度總額超逾本辦法之限額者,
    於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濟部工業局就其資金需求計劃是否符合產業發展必要
    出具意見,並經銀行依授信風險評估核貸後,自合併、收購或分割基準日起算五
    年內,該銀行得以原授信額度總額為其授信限額。但企業併購法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草案第四條)
三、本辦法所稱淨值,係指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銀行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准予
    計入淨值計算,並以取得驗資證明書為計算基準日。(草案第五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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