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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103.01.08
預告日期: 103.01.14 ~ 103.01.20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0090 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四十二條
三、「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
    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 ),「法規草案預告
    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七日內於
    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7  樓
(三)電話:02-8968-9627
(四)傳真:02-8969-1352
容: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動產擔保交易法授權訂定之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係於五十四
年六月七日訂定發布,其後順應經濟發展,曾於五十六年、五十七年、五十九年、六
十一年、六十九年、七十五年、八十八年三月、八十八年九月、九十七年及一百年,
進行十次之修正。
為配合行政院推動經商環境法制現代化之改革,提升世界銀行對我國「獲得貸款(
Getting Credit)」項目之評比,衡平考量動產擔保交易秩序、債權人之保障與產業
融資實際需求,以提升我國經商環境法制現代化,健全我國產業融資環境,爰修正本
細則相關規範,共計修正五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於下: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原隸屬金門縣公路監理所、連江縣公路監理所之登記業務收
    歸交通部公路總局,規定汽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車籍所在地為直轄市
    以外區域者,不再區分福建省或臺灣省,登記機關均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修正
    條文第三條)
二、為促進動產用益及資金融通,鬆綁擔保登記標的物之記載方式,明定登記申請書
    之記載,得依當事人之約定僅記載登記標的物之名稱、所在地、內容等足以合理
    確定其範圍之一般性說明,並明定設定此種擔保之當事人限於公司組織。(修正
    條文第七條)
三、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廢止,將「營利事業」文字修正為「公司或商業」
    。(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十條)
四、明定登記機關應將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事項,公開於全國統一動產擔保交易公示
    查詢網站。(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五、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條已明定行政處分有錯誤時,行政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
    正,將現行條文第十五條刪除。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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