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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公告日期: 102.12.31
預告日期: 103.01.07 ~ 103.01.13
發文字號: 金管法字第1020070916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之一。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
    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
    ://law.fsc.gov.t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法律事務處。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8 樓。
(三)電話:(02)89680874。
(四)傳真:(02)89691272。
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草案
總說明
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
三;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
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惟實務上事業機構常因本身性質無法符合上
揭定額進用規定。為鼓勵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增訂本
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之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
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前條之定額進用人數。事業
機構依前項規定投資關係企業達一定金額或僱用一定人數之身心障礙者應予獎勵與輔
導。前項投資額、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獎勵與輔導及第一項合併計算適用條件等辦
法,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據此,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爰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授權,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草案,鼓勵
並輔導金融事業機構發揮企業社會責任,成立可滿足適合聘用身心障礙者之關係企業
,以符合法定定額進用之義務,並創造身心障礙者較高品質之工作機會。其重點如下

一、事業機構及關係企業之範圍及定義。(草案第三條)
二、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及獎勵之要件。(草案第四條)
三、主管機關或勞工主管機關得採行之輔導獎勵措施。(草案第五條至第七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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