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草案預告
-
歷史法規草案
- 法規草案內容
預告修正「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草案。
公告日期: |
103.01.03
|
預告日期: |
103.01.03
~
103.01.10
|
發文字號: |
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12652 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 三、「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 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 http://law.fsc.gov.tw/law/),「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 7 日內 於前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 22041 縣民大道 2 段 7 號 17 樓 (三)電話:02–89680184 (四)傳真:02–89691322
|
內容: |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下稱金管會)參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及該條相關釋令與保險業經營特性, 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三項授權規定,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 並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 金管會於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以金管銀法字第一○二一○○○三一九○號令對金融 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所定概括授權範圍重新予以釋示,基於金管會所轄金融機構相 關監理措施宜有一致性規範及應兼顧保險業經營特性等考量,爰擬具本辦法第四條修 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考量金融市場交易實務,將「申購、買回受益證券」之內容修正為「投資取得、 處分受益證券」。(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第七款) 二、增訂利害關係人為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者,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運用基金資產 所為之交易,得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第九款) 三、增訂與金控母公司間接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間單筆交易金額未超過新臺幣壹仟 萬元之交易,得採概括授權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第十二款)
|
圖表附件: |
|
發表建議區